《华南国防医学杂志》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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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霍某、何某、仇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气枪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袁某、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仇某、霍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霍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仇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两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四被告人均主动缴纳了生态功能损失费,非法狩猎罪,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袁某、何某、仇某、霍某多次使用气枪在该市范围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中,被告人袁某参与非法狩猎共计捕获34只斑鸠,4只野鸡,16只华南兔;被告人何某参与非法狩猎共计捕获22只斑鸠、4只野鸡、16只华南兔;被告人仇某参与非法狩猎共计捕获12只斑鸠、2只野鸡、2只华南兔;被告人霍某参与非法狩猎共计捕获12只斑鸠。所捕猎物均被袁某等人食用。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鉴定,袁某等人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霍某、何某、仇某主动分别缴纳了生态功能损失费12680元、3600元、9080元、4360元。
8月31日,汨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4名90后男子因多次使用气枪在该市范围内非法猎捕斑鸠、野鸡、华南兔等野生动物,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3至5个月拘役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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