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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快速因修路大塞车,律师状告公路公司违约 

来源:华南国防医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3-21

华南快速路大塞车,可路桥费却没少收,广州公益律师廖建勋认为华南快速路管理方违约,于是将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所收取的路桥费10元。该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2020年4月9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

2021年3月20日,廖建勋律师告诉南都记者,他收到了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目前我正在准备上诉,将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廖建勋说,这不是个案,高速公路因维修导致车辆缓行,合同服务质量降低,“这个现象值得关注。”

华快因修路造成拥堵

3公里路开车走了半小时

2019年11月8日,廖建勋驾车从广州市番禺区经华南快速公路回越秀区东宝大厦,途经番禺大道、番禺大桥、华南快速、黄埔大道。

当天11时15分,廖建勋从番禺大桥收费站进入华南快速,向北行驶临近华南大桥路段后,道路发生严重拥堵。经了解,拥堵系因华南快速路施工导致。廖建勋告诉南都记者,经他估算,拥堵路段长度约3公里,通行时间长达 30分钟许。

当天12时许,他从黄埔大道西收费站出口驶出华南快速,并支付路桥费 10元,全程历时 45 分钟。廖建勋认为,他通行由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华南快速路,实质上是与对方订立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之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该公司应当提供与他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

华南快速路为城市快速路,根据《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之规定,城市快速路设计时速在60公里以上,且华南快速路在正常情况下通行速度为60公里/小时至80公里/小时,案涉路段长度约10公里,按照以往正常通行时间应当仅需10分钟左右,“我此次通行速度,远远低于华南快速正常通行速度,对方公司未能提供与我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属于合同违约。”

此外在民事起诉状中,廖建勋还提到,案涉华南快速路为城市快速路,其限速80公里/小时,但是其收费标准甚至比部分四车道限速120公里/小时的国家高速公路要高,该收费标准显然不合理。

为此,他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收取的路桥费10元。廖建勋告诉南都记者,让高速(快速)公路公司重视消费者权益,并促使相关部门加快对该问题的立法,才是他提起本次诉讼的初衷。

被告辩称维修前已对外公布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在2020年4月9日的庭审上,华南快速路一方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因是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为当时的驾驶人,为此无法提起诉讼,“假使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能要求退还路桥费。”

华南公司认为,华南大桥的这次维修,经过广州市公安局和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并发布了相关的公告文件,公司在大桥维修前已经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宣布维修事项,并告知了绕行相关方案。

南都记者查看当时的维修方案,内容提到华南快速一期华南大桥桥面(k9+629~k9+929)、新洲路面(K10+524~K10+560)及赤沙段(K12+345~K12+410)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10日进行占道加固维修。维修期间双向八车道各有两条车道封闭,影响区域为天河区花城收费站到海珠区土华收费站范围。

同时,公司的收费经过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制订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合法有效。原告诉状中所提到的10元路桥费中仅有5元是华南公司收取,另外5元由广东番禺大桥有限公司收取,发票虽然显示是10元,但根据联网收费相关规定,事实上华南公司只收取了其中5元。

华南公司在庭审上表示,原告在明知道路进行维修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行驶华南快速路,已经表明原告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意,其可以选择其他绕行方案而不选择,而故意提起博取眼球的诉讼,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这次维修是基于对广大社会群众安全负责而进行的维修,已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告知了相应绕行方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辩论结束后,廖建勋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华南公司向其返还收取的路桥费 5元。

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廖建勋是否有权提出本案起诉?廖建勋主张华南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返还通行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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