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国防医学杂志》
一、引言
汉代兵役制度[1],其意义在于“全国皆兵”。一个国家的兵役制度与其政治、经济和军事密切相关。汉代战争频发,军法的制订与整理也随之不断变化,汉代律法可供参考者少,汉代军法散乱流失严重,已无法见其全貌,只有从《两汉会要》和《历代刑法考》等相关古籍中能找到屈指可数的几条。幸有近些年来的出土文献,为研究汉朝军法律令提供了弥足珍贵的资料。
我国兵役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对于维持和发展我国军事实力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参见中国兵役制度发展历史和世界现代兵役制度发展模式,中国未来的兵役制变革必然要找一条符合中国特色国情的道路。因此,汉代兵役制度的研究与思考,对于中国21 世纪的崛起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学者最开始研究汉代兵役制度时,参考传世文献和居延汉简等古文书,对汉代兵役制度进行初步探索。而后借助江陵凤凰山汉简、居延新简、睡虎地秦墓竹简等资料,学者的研究从宏观描述转向概念解析。随着张家山汉简、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简牍等史料的公布[2],汉代兵役制度研究一度又成为了热门课题,学者借助新发掘的古代文书重新探究了汉朝时期的徭役、兵役等相关问题。
(二)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对于兵役制度的著作,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和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两者都规定了军队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军人义务等内容。西方国家的兵役制度[3]经历了普遍义务兵役制度和志愿兵役制度。
在《国富论》的第五篇中,亚当·斯密曾分析过不同社会条件下的兵役制度形式。日本相对较早开始在汉学界发起研究,其中滨口重国自1931 年开始,在《东洋学报》等刊物上发表了《践更と过更——如淳说の批判》等文章,系统地阐释了他对秦汉徭戍制度的基本认识。
三、汉代兵役制度
(一)汉代兵役制度的演变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对国民户口加强管理,在地方上全面实行郡县制,兵制沿袭战国时期就已经存在的郡县征兵制。汉承袭秦制,征兵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汉高祖刘邦先让萧何编订《九章律》,后又让韩信申明《军法》。汉武帝时期,也曾修正已有的律法,按时代背景需要补充新律法。
西汉初年,全国范围内征兵,男子从23 岁起依法服兵役。服役期满后,可以退伍回乡,但仍为后备兵,随时接受国家的调遣,直到56 岁免除兵役义务,方可颐养天年。
西汉中期,汉武帝扩张国家版图,生产在一定程度上遭到破坏,人力资源匮乏,单纯征兵无法满足战争需要,因而开始实行募兵制。募兵制度的募集对象多是小农、流民,少量是犯罪而特许免役的官史或百姓,以及被赦免的奴隶。西汉募兵制,是我国兵役制度史上的一个显著变化。此外,汉武帝曾大量征集少数民族的将领和部属,借助其善长骑射的能力,为汉朝的领土扩张做贡献。此举在历史上,开拓了中央王朝开发少数民族军事力量,民族兵种优劣互补共同作战的先河。
古文“兵少不足以卫、兵多不胜其养”,东汉光武帝刘秀下诏罢去了各郡国的都尉等军事官吏,正式废弃了郡国士兵的训练制度和每年一次的都试制度[4],导致人民脱离了战争,不懂得兵事与作战方式,平时维持的军事力量难以应对突发战争。东汉末期进行的职官改革,引发了中央在边疆地带的大权旁落。灵帝将各州刺史改称,分配兵权,结果后期手握兵权州牧并没有像灵帝期望的那样平息各地起义,保证中央的集权统治。相反,他们擅自征兵,扩大军队势力,并按照自己的意愿调遣部队,令中央丧失了军事领导权,州牧势力不断扩张壮大,逐渐形成了群雄割据的分裂局面。
汉代兵役制度经历了由强制、普遍、义务轮换的征兵制向职业、有偿的募兵制的转化,同时,士兵的出身族属也经历了由汉人向蛮夷的转化。
(二)二十三始傅
“傅”在汉代指言著名籍,用以记录符合年龄要求的能给国家服役的人员名单。
徭役通常分为兵役和力役两种,但汉统称兵役,详细来讲可分为更卒、正卒和戍卒[5]。对于服役的初始年龄,秦代标准为17 岁,汉初沿袭秦代未加修改。后传说,景帝时期“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昭帝时期改为“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至西汉中后期及东汉都没有再次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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